
这是一场极度不对等的博弈。普通人凭朴素的是非观较真维权,只因认知偏差产生表述瑕疵、用词不够专业,即便主动止损、毫无牟利抹黑之心,仍要面临天价索赔的诉讼压力。
若善意维权、据实监督的普通人,最终要因细微的表述问题承受巨额赔偿、诉讼缠身的代价,只会寒了所有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心。往后面对产品质量上的问题,没人敢再发声、没人愿再较真,最终纵容行业乱象,损害公共食品安全。
法理之外不外乎人情。期待司法在依法裁判的同时,能看见黄先生的善意、克制与认知局限,结合删帖止损、传播范围极小、无恶意抹黑的事实,给出公允裁量。维权不该步步荆棘,较真不该换来负重前行,守住普通人的维权底气,才是市场最珍贵的公平。
日前,九派新闻财经记者接到武汉市民黄先生求助。作为果酱经销商,他曾买到在保质期内发霉变质的果酱与生产厂商发生纠纷,并通过诉讼拿到货款退款。其间,他曾在抖音发布视频曝光维权经历,却在一年后被涉事食品厂以名誉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万元。
据该案判决书,黄先生多次采购涉事厂家果酱,部分货品出现发霉、变质情况。双方均确认两批货物不符合交付标准,法院判决厂家予以退款。但法院同时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食品,也不能证明厂家存在销售欺诈,因此未支持黄先生提出的十倍、三倍惩罚性赔偿请求。
黄先生称,因维权进展不顺,一审开庭前,他曾在社交平台发布产品实拍视频及维权过程等。一审结束后,他便主动删除,却不料时隔一年,被该企业告上法庭。
涉事厂家告诉九派新闻财经记者,黄先生曾在网络宣称工厂“故意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法庭已认定事实,存在诽谤嫌疑。厂家称,此次起诉是为维护企业合法商誉。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告诉九派新闻,维权时应严格区分客观描述与法律定性。若超越司法、行政认定,擅自将产品瑕疵定性为“企业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这一法律概念,极易触碰名誉侵权红线。同时,他指出,当事人主动删帖、舆情早已消退,结合传播范围小等情节,十万元高额赔偿诉求大概率难以得到全额支持。
该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胜,曾经营某食品商行。自2023年8月起,其多次采购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雷州市恒盛罐头饮料厂生产的果馅,用于再次对外销售。
2024年6月14日,黄某胜再次下单五件菠萝果酱,原价625元。他提出此前存在货损,要求抵扣90元,最终支付货款535元,厂家随后寄出五桶果酱。
同年7月13日,黄某胜向厂家发来视频,称其中三件果酱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询问处理方案。厂家答复后续发货时进行补发。7月17日,黄某胜再下单两件,同时要求补发此前三件有问题的果酱,一共五件,支付货款250元。7月22日、31日,黄某胜两次提出,想要把已坏掉的菠萝果酱退回厂家。厂家回复不用退。8月4日,黄某胜又询问厂家,为何新收到的一件果酱颜色变深,厂家答复天气热。次日,黄某胜询问厂家,新一批货品能否保证不再出现之前的质量上的问题,厂家回复不会。
随后,黄某胜再次提出,要求厂家发货五件,其中补发货品三件、订购新货两件,支付250元。此举遭厂家拒绝并退款,称“你这个生意我做不了”。
8月13日,厂家提出要求黄全胜退回存在争议的两批货物。双方协商破裂。9月18日,黄某胜向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9月23日,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无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此后黄某胜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还10箱货品货款共1250元;并主张涉案食品属于不安全、有毒有害食品,请求法院判令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相应的责任,进行食品领域十倍价款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三倍损失赔偿。
一审法院查明,涉案果酱均为2024年5月3日生产批次。厂家出具检验报告数据显示,该批次果酱检验合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胜购进果酱用于销售,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不能享有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但双方均认可涉案两批货物交付不符合规定标准,判决厂家退还黄全胜货款87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黄某胜对厂家出具的检测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等情况质疑,上诉坚持十倍、三倍赔偿诉求;并认为厂家涉嫌伪造证据,请求追究刑事责任。
涉事厂家抗辩称,黄某胜多次以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补发货物,最初为实现用户的需求,多次免费发货,但其一方面称货物有问题,一方面又要求多发货,不符合常理,且其在网络发帖,涉嫌恶意索赔、恶意诉讼;第三方检验测试报告证明对应批次果酱符合规定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未立案。厂家认为,黄某胜未提交证据证明产品存在实质性问题,货物变质可能和运输、储存条件等有关。厂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退款判项,要求驳回黄某胜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食品,亦不能证明厂家存在销售欺诈。长途高温运输、外包装情况均有可能导致产品经运输后出现变质、发霉现象,因此不支持黄某胜提出的十倍、三倍惩罚性赔偿的上诉请求。有关伪造证据等其他上诉理由,因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同时指出,厂家曾认可补发诉求,并主动提出收回涉案两批货物,足以说明双方均确认两批货物交付不符合交付标准。一审判决厂家返还875元货款并无不当,厂家要求不予退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黄先生向九派新闻财经记者表示,他通过展会与雷州这家食品厂的经理相识,向其采购果酱,供线下面包店使用。
他介绍,该款果酱属于冷加工夹心原料,无需高温加热即可直接入口,一旦产品存在霉变问题,极易引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危害消费者健康。当初持续维权,也是考虑到下游面包店经营及食客饮食安全。
其称,当初投诉到当地行政监管部门,厂家迫于压力才要求退回涉案产品,但未谈补偿。其担心对方毁灭证据,便未退回,并提起诉讼。
他表示,维权十分不易。一审开庭前,约2025年3月到6月间,其曾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内容均为实拍发霉果酱实物图片,客观描述“包装完好、未开封、保质期内发霉变质”,同时包含与属地市监部门沟通录音、检验报告等内容。
针对其称厂家“制造有毒有害食品,察觉缺陷后继续销售”的言论,黄先生解释,作为普通老百姓,认为“发霉、变质的东西,自然是有毒有害”。
黄先生说,2025年8月一审宣判后,他便删除上述视频。2025年11月二审宣判后,他本以为事情已了结,却不料在今年8月初收到起诉状和法院传票,涉及名誉权纠纷。
起诉状显示,厂家称,黄先生自2025年3月起,在社会化媒体发布视频声称厂家故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约10个视频,播放量超500次,内容完全失实,构成名誉侵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该起诉状落款为2025年4月。
黄先生对此感到委屈。他认为,当时维权时仅客观陈述产品真实质量上的问题,也早已删除相关视频,不知为何再次卷入事件。他担忧厂家存在恶意诉讼意图,借助高额索赔向维权者施压。
“连续两年的纠纷已极度影响我的生意,去年我已停止经营,注销营业执照,此前诉讼也均未聘请律师。”他称,此次庭审本要赶赴雷州,因无力承担交通费用等原因,他已成功申请线上开庭。
黄先生称,8月5日收到开庭传票,案件定于8月28日开庭。面对短时间之内梳理证据、准备应诉材料的压力,他希望可以获得公益律师的法律帮助。若最终被判赔付10万元,他感到难以承受。
针对此事,涉事厂家告诉九派新闻,当初在收到货品变质情况后,其第一时间沟通并提出解决方案,但对方并未按厂家方案退回货品,反而提起诉讼,并在社会化媒体发布视频,称厂家“制造有毒有害食品”。
其表示,食品生产无法绝对规避个别货品瑕疵风险,但愿意主动承担售后责任,只要客户反馈质量上的问题,均支持退换货处理。“但黄先生手中仅价值数百元的货品,却索要一万余元赔偿,诉求明显不合理。”
厂家称,历经两次诉讼,法院均未支持黄先生主张的产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索要高额赔偿的诉求。因厂家此前承诺退换货品,且相关货品至诉讼时已过期无法退回,法院判令商家退还对应几百元货款,已足额完成转账赔付。
其认为,对方在社会化媒体发布带有负面定性的视频,宣称工厂故意制售有害食品,不符合法庭已认定事实,存在诽谤嫌疑。为维护企业合法商誉,已全权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进行追责。
针对十万元索赔金额依据、为何视频删除后仍追责等问题,其称,全部诉讼事宜由律师全权处理,没有办法进行回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案产品质量生效判决,在名誉侵权案中能否用来判断黄某胜网上发言是否侵权?“厂家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公开言论是否可能构成诽谤?维权时如何把握措辞边界,降低被反诉名誉侵权的风险?
谭敏涛律师向九派新闻分析,生效判决确认的基础事实可直接作为本案证据,无需重复举证。但产品质量纠纷判决,不能等同于名誉侵权的胜负判决。前者只审理退款、惩罚性赔偿等买卖合同问题;而后者重点审查网络言论是否超出合理批评边界、是否捏造事实、主观是不是真的存在贬损恶意,是独立的司法评价。
“本案生效判决的核心作用,是划定了买家可以陈述和不能随意定性的事实边界。”谭敏涛表示,如可以陈述自身遇到果酱发霉、与卖家的沟通记录等基础事实,但不得超越司法认定,直接对外定性厂家“生产有毒有害食品”。
谭敏涛介绍,名誉侵权认定要同时满足四要件:存在公开的言论行为、言论存在失实或者不当贬损、造成对方社会评价降低、行为人主观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同时,法律规定,买家对产品质量依法享有批评、监督的权利,经营者对合理范围内负面评价负有适度容忍义务。
在具体实践中,司法裁判需区分言论过错程度。当事人基于真实消费纠纷,客观陈述事实,朴素表达产品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一般不认定侵权;擅自使用制造有毒有害、蓄意造假、黑心商家等定性词汇,在无检测报告、行政认定、法院判决支撑的情况下,对企业经营和主观意图进行否定定性,极易超出合边界。
“回到本案中,‘发霉变质’是黄某胜亲身遭遇,可以客观描述。但法律上的‘有毒有害食品’是专业概念,有法律认定标准,普通人不能凭借生活认知,自行将其定性。黄某胜若基于普通人朴素认知作出该定性评价,在司法实践中会区分属于过失性用词不当,还是刻意捏造事实贬损商誉。”
他分析,如果陈述货品出现发霉,并基于普通人认知,认为发霉就是有毒有害,有真实纠纷作为基础,法院大概率会审慎认定,不一定直接认定构成诽谤;但若直接上升为指控厂家故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属于对企业主观恶意和违法性质的法律层面定性,已超出单纯客观描述瑕疵的范畴,就有被认定为超出合理维权边界的较大风险。
针对厂家在事发一年后起诉、高额索赔10万元的情况,谭敏涛解释,名誉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本案并未超期,厂家起诉程序合法。不过起诉间隔会对裁判裁量产生实质影响。
一方面,黄某胜事后主动删除视频,主动停止侵权,可佐证其无长期抹黑、恶意扩散的主观故意,这是法院判断主观过错大小很重要的考量情节。另一方面,网络言论损害后果非常大程度依附于持续传播,若视频已删除,后续未持续扩散、发酵,负面影响自然衰减,损害后果逐步弱化,会显著调低赔偿额度。
“厂家主张10万元高额赔偿,必须举证对方发布视频的完整电子证据、商誉受损带来的经济损失、维权开支等证据。若无明确损失凭证,法院通常不会支持高额索赔,而是结合传播范围、浏览量、用词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调低。浏览量仅数百级别、视频已删除的案件,最终判赔金额普遍不高。”
此外,他补充,单纯高额索赔并非等同于恶意诉讼。恶意诉讼的法定判断标准很严格,要求原告明知自己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仍然刻意提起诉讼,主观目的是打击、胁迫对方,利用诉讼去打压维权者,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谭敏涛称,就本案而言,厂家确实存在被网络负面评价的基础纠纷,单纯高额索赔很难直接定性恶意诉讼。但若出现刻意伪造损失证据、反复就同一事实不断起诉等,则可能被认定滥用诉讼权利。一旦被认定恶意诉讼,被告可另行起诉主张对方赔偿应诉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损失;法院也可以对滥诉行为采取训诫、罚款等强制措施。
他提醒,本案警醒广大买家,维权时仅用实拍素材与沟通记录;仅客观陈述个人个案遭遇,不扩大推定、不随意法律定性、不将个案瑕疵上升到对企业主观违法的定性指控;评价内容提前注明“仅为个人维权经历,最终以官方认定为准”,可最大限度规避名誉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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